极目新闻1月21日讯(记者张万军)夫妻发生矛盾,丈夫欲外出打工,90后妻子竟然将年仅1岁半的儿子推入井中,并阻止他人及时施救,最终导致儿子溺亡,这是2020年2月9日发生在云南建水的一起刑事案件。日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夫妻发生矛盾,女子将幼子推入井中
1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份由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年12月的一天,云南省建水县女子王某因没有及时帮一岁多的儿子更换脏裤子,丈夫莫某跟她发生了争吵。争吵后,王某回娘家住了一个多月。
2020年2月初,王某想回去带小孩,跟丈夫好好过日子,就主动回了家。在家住了一两天后,莫某说要去外省打工,王某希望丈夫不要去太远的地方,就在当地附近找事情做。但丈夫坚持要去省外,并让王某不要跟着。
王某想着丈夫外出打工回来后二人肯定要离婚,离婚后儿子没有父母看护,以后肯定会受罪,萌生了和儿子一起死的想法。她想到自家房子后门旁边的菜地里面有一口水井,产生了带儿子跳井淹死的念头。
2020年2月9日早上8时许,王某抱着一岁半的儿子从自家后门走到水井旁,见水井的井盖没有盖,便用左手推儿子的腰部,将其推进井里。随后,掉进井里的儿子发出了哭声。
此时,同村妇女汤某经过此处时看见了王某,便问她其儿子去哪了,是不是掉到井里了。王某感觉自己的事好像被发现了,就赶紧跳到井里。跳进井里的王某看见儿子被水呛着了,还在哭闹,想帮儿子解脱,就抱着儿子,不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没过多长时间,儿子就没有了动静。
公公下井施救,孙子仍不治身亡
事发不久,王某的公公莫某甲接到妻子的电话,说孙子掉进井里了,他赶紧跑往事发的水井。
赶到水井旁后,莫某甲看到很多人围在井旁,儿媳王某在井里,双手握着抽水用的水管,井水淹到其胸部。莫某甲赶忙脱下衣服,用围观者准备好的绳子捆住腰部下到井里,当井水淹到他脖子处时他还没有碰到井底。
莫某甲问王某孙子在哪里,王某称不知道。莫某甲用脚在水里搅动,希望能碰着孙子的身体。他搅了几下后碰到了孙子的身体,便用一只手去摸,很快摸到孙子的脖子。此时他发现孙子竟被儿媳紧紧的抱着,整个身体完全在水面下。他赶紧用手提孙子的衣服,想把孙子提出水面。但王某紧紧抱着儿子的身体,他难以提动。
莫某甲让王某放开孙子,配合他将孙子救出水面,但王某始终不松手。气愤的莫某甲打了儿媳两巴掌后,再次用手去提孙子的衣服时,发现儿媳抱孙子的手终于松了,他成功将孙子的头提出了水面。
随后,莫某甲让井上的人把竹篮放下来,把孙子救上去。因在井里不好用力,莫某甲叫王某一起使力把孙子托出水面放进竹篮。但王某似乎没有使力,莫某甲有点恼火,又用手打了王某一拳,然后使劲把孙子的身体托起来放到竹篮里。井上面的人把竹篮拉上去了,赶紧将莫某甲的孙子送去了医院。井上的人随后用绳子先后将王某和莫某甲拉出井口。
不久,噩耗传来,莫某甲的孙子最终不治身亡。莫某甲的家人,随后报警。
不构成自首,女子被判处无期徒刑
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有部分抑郁症状,但达不到《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抑郁症的诊断标准,作案时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存在,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仅因与丈夫之间的感情问题即故意杀害自己的亲生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产生,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民警到现场调查时并未主动向公安民警表明其是犯罪行为人,并未如实向公安民警供述其犯罪事实,之后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依法不属于自首。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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